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292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鹿城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7338130M。
法定代表人:孙良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李弘洲(实习律师),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0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员工)。
被告:灌南县田楼乡中心小学,住所地:灌南县田楼镇田楼街**。
法定代表人:杨树权,该小学校长。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县田楼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四新
人民陪审员 李伯万
人民陪审员 孙可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