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硕灌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初1165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硕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灌南县人民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传亮,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硕灌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