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初1165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硕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灌南县人民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传亮,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硕灌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市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