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83执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泰兴市润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原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润诚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诚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兴市润诚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181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27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润诚制衣有限公司负担(限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遂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17年3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寄退回,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的房地产(原房产证记载的大部分房产已经被被执行人拆除并重新建设六层办公楼一幢,且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并于2017年9月18日在(2017)苏1283执815号案件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润诚公司名下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地上建筑、附着物等资产,目前正在拍卖过程中。
3.自2017年4月开始,本院多次至被执行人润诚公司住所进行调查,未发现润诚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主要负责人的下落。据XX镇政府人员反映该公司自2015年初就开始停业,该公司目前领取房产证的相应土地面积6198平米,2014年4月4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泰兴市××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用地协议书,约定润诚公司另征用位于XXX土地用于兴办企业,实际征用面积11.41亩,征地款合计313.78万元,润诚公司已经支付土地征用费用125万元,并在该地块修建4层厂房(尚未竣工,且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该部分厂房目前由XX镇人民政府管理并收取租金以支付厂房承建方承建该厂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2017年8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润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10月9日,被执行人润诚公司实际控制人**到庭接受调查,其陈述2015年7月后他将润诚公司法人代表无偿变更为其姐夫***,其本人目前无力偿还公司债务,请求通过政府办理土地证并进行拍卖偿还债务。2018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润诚公司实际控制人**拘留十五日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5.2018年6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8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人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向其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润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并正在另案处置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地上建筑、附着物等资产,并将在财产处置完毕依法分配;另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