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山区翔龙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659号
原告:三山区翔龙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经营者:***,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理人:印志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山区翔龙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山区翔龙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3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山区翔龙脚手架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山区翔龙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三山区翔龙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