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4877号
申请人: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南路与纬八路交界处东北角凯旋城****。
法定代表人:印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琴,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v>
法定代表人:邱锡柱。
申请人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与被申请人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94664.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隆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94664.5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爱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