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阿里狮泉河镇扶贫砂石预制厂与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2523民初21号
原告:西藏阿里狮泉河镇扶贫砂石预制厂,住所:狮泉河镇加木村。
法定代表人:张万伟,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系西藏阿里狮泉河镇扶贫砂石预制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雄,系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
原告西藏阿里狮泉河镇扶贫砂石预制厂与被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方现已付清材料款为由,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阿里狮泉河镇扶贫砂石预制厂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阿里狮泉河镇扶贫砂石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西藏阿里狮泉河镇扶贫砂石预制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 小 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旦巴石达
书 记 员 边  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