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12民初2973号之二
原告: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行村码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胜,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强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