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68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露,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左春,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柏万**,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东,扬州市江都区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正,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袁左春、柏万**、曹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庆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申梓诺
书 记 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