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68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露,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左春,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柏万**,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东,扬州市江都区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正,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诉被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袁左春、柏万**、曹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庆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申梓诺
书 记 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