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5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L。
法定代表人: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袁虎,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40。
法定代表人:刘。
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4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8931.7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4963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88931.7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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