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2786号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5日,本院向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原告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