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12民初3810号
原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