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569号之二
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仁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818505X9。
法定代表人:卢德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舒钰,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号商住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7781。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被告: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开发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蔡光。
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1元减半收取62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51元,由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吉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