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天福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6841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仁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818505X9。
法定代表人:卢德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舒钰,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海安镇园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32062l59ll06260D。
法定代表人:周秋红。
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天福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4元减半收取5022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042元,由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毛 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陈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