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某某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1807号
申请人: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凤、崔冬雨,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平,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住海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曹燕妮,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海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海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卢德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德领,男,1953年6月5日出生,住海安市。
关于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何平、曹燕妮、***、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卢德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6292266.5元,给付利息损失49546.42元,合计6341812.92元,以及以6292266.5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息15.4%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曹燕妮、何平、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卢德领对被告***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燕妮、何平、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卢德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判项所规定的义务,则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设备[详见苏F1-0-2015-05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以及位于海安高新区长江西路88号[详见苏(2019)海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7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限额范围内按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案涉代偿款本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6403005.92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该抵押物已进行了多次抵押,本案抵押非首次抵押。首次抵押物的案件本院在在处置中,本案待处置后参与分配。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