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楼****。
法定代表人:李念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炎升,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室内外装修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
经营者:颜**。
被执行人:颜**,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淮安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室内外装修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2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2491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费用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颜**于2020年7月6日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室内外装修经营部于2020年9月30日前迁出南京市玄武区双拜巷××号门前的门面房并将室内物品全部搬离,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清空并将其交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显示无存款或余额过少;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
4、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颜**名下有车辆2辆,因均已达到报废标准故未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颜**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02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牛利梅
审判员 李新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