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3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婷,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念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竹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楼****。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12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12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