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
大浦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487158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20223196209081292,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20223196309091287,汉族,住宜兴市。
**与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宜商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龙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龙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龙嘉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同年5月14日,同年1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龙嘉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龙嘉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碓坊路21号3幢301室(所有权号:A0034490)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现已拍卖成交,尚在分配中。
4、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龙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宜商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涛
审判员 丁平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