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254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

省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三湖村三组58号,公民身份号码:

320819197611227213。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袁花镇新袁村蒋家兜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佳,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

镇大浦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

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勤

人民陪审员  许浩锋

人民陪审员  张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