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254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
省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三湖村三组58号,公民身份号码:
320819197611227213。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袁花镇新袁村蒋家兜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佳,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
镇大浦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
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勤
人民陪审员 许浩锋
人民陪审员 张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