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82民初4313号之一
原告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金坛新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金坛新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1元,保全费1795元,合计4316元,由原告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