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8721596R,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景潭花园****。
法定代表人:邓国跃。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4615383X8,住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潇。
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927679N,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iv>
法定代表人:吴潇。
关于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939.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