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江苏儒林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2民初3591号
原告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872159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0145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