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1089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74XXX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其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23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卢建刚,总经理。
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京0115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票据金额 2 000
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 80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票据金额 2 000 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
80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