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张家港鑫菱机械有限公司、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5092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鑫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后塍街道朱家宕村双**(村委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区府时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鑫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鑫菱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鑫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鑫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32元,由原告张家港鑫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