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4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8741538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区府时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
被执行人***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309851655P,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7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509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仨鑫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82078元,申请执行费263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核,申请执行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509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史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