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上诉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新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没有交纳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