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72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中经路北京花园1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符云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灌云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灌云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2月15日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顾轩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