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8748422C,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中经路北京花园1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符云天,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37424.51元(一审判决为216307.81元);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37424.51为基数,按LPR的1.3倍向***支付利息。
上诉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经催缴,上诉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部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奚松伟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宏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