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7145号之二 原告:涟水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上海路南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中经路北京花园1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涟水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涟水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涟水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涟水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鸿翔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腾宇公司履行对四季江南二期4#、5#、6#、7#、12#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的继续施工义务或质量保修义务,并支付原告鸿翔公司违约金等损失共计7635871.53元,而(2021)苏0826民初8054号案件中腾宇公司起诉鸿翔公司,要求鸿翔公司支付四季江南二期4#、5#、6#、7#、12#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的工程款。两案系基于同一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案情具有明显关联,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826民初805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