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7145号之二
原告:涟水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上海路南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中经路北京花园1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涟水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涟水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涟水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涟水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鸿翔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腾宇公司履行对四季江南二期4#、5#、6#、7#、12#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的继续施工义务或质量保修义务,并支付原告鸿翔公司违约金等损失共计7635871.53元,而(2021)苏0826民初8054号案件中腾宇公司起诉鸿翔公司,要求鸿翔公司支付四季江南二期4#、5#、6#、7#、12#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的工程款。两案系基于同一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案情具有明显关联,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826民初805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