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陶永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5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91执7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文进
审 判 员 石 立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雁
书 记 员 陈炳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