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南扬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75463580T,住所地扬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48748801C,地址邗江工业园永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南扬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扬州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扬州市南扬气体有限公司氧气钢瓶74只,氩气钢瓶6只,二氧化碳钢瓶2只,丙烷钢瓶1只;如不能返还,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折价赔偿款16000元。因被执行人扬州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南扬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4月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无车辆、不动产等信息。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5月13日,本院(2022)苏1003执765号决定书,将扬州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6月6日,本院(2022)苏1003破申7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扬州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8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并告知如未申报债权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受理对扬州市易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03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