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铭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泽和与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铭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9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526号
原告:**和。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铭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和与被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铭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泽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