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60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6619184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区武进大道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9412277Q,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大道8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同公司)与被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同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保同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保同钢结构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4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59元,由原告保同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