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6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身,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 保全申请人: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大道8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布龙路468号宏扬大厦三楼东。 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A区23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36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702,057.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12月22日,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案外人**身、***因上述房屋权属问题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过听证后,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沪0118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外人**身、***的执行异议成立,中止对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执行”。该裁定已生效。现案外人**身、***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身、***已通过法院的生效裁定排除本案对于上述房屋的强制查封措施,现案外人**身、***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