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613号之一
原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大道8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布龙路468号宏扬大厦三楼东。
被告: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A区232室。
原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遇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