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4291号
原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大道8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布龙路468号宏扬大厦三楼东。
被告: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A区232室。
原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 分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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