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泰兴市宣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636号 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3202096G,住所地江阴市华士工业园华陆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宣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681322XH,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鞠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4707W,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泰兴市宣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3371006Y,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新区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泰兴市宣堡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30144430215,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新区。 负责人:**,镇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为民,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694777124,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工业集聚区宣堡港南侧、振发路南侧(即创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宣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宣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泰兴市宣堡镇人民政府、鞠为民、江苏中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后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06元,减半收取36653元,由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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