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社区居委会**林303号。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公司)、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顺日喀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2022)藏0228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长顺公司、长顺日喀则分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19.99元,减半收取3659.9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旺 加
审 判 员 次***
审 判 员 次***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扎 桑
书 记 员 侯 生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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