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社区居委会**林303号。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公司)、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顺日喀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2022)藏0228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长顺公司、长顺日喀则分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19.99元,减半收取3659.9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旺  加 审 判 员 次*** 审 判 员 次***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扎  桑 书 记 员 侯 生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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