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415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全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4707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梓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92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76元,减半收取34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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