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321民初576号
原告:安徽省佰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阳光花园35#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TDCC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4707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安徽省佰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佰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姬 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