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4526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人民政府。
负责人:***。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