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再495号
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长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7)苏民申44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华、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灵到庭参加诉讼,刘长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罗荣辉
审判员 徐美芬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