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4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友新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顺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