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和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运河集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54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运河集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和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代书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