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6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定。
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5329元元及违约金(以19532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4元,保全费1650元,合计3934元,由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本院退还。至期,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2、2022年8月21日、2022年8月22日、2023年2月13日,本院分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苏K×××**、苏K×××**、苏K×××**、苏K×××**、苏K×××**、苏K×××**的小型车辆七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本院暂不予处置;若需对以上车辆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2年8月19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高邮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高邮市送桥镇天山**路的不动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22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止;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本院已参与分配;若需对以上房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2023年2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22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3083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财产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