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022)浙0205民初2698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执6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