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7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10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