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邮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地)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杰
审判员周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