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住长清区。 被执行人:***,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2)鲁098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2)鲁0983执保960号案件,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英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