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住长清区。
被执行人:***,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2)鲁098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2)鲁0983执保960号案件,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英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