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83民初5324号 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凤山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PL8AM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618878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香山街007号1号楼,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7********。 被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古台寺村16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60元,并从2021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购买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的白灰,向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出具九份收料单,共计87360元,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出具87360元的发票一张。后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现仍欠37360元,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持有全部股份,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7360元; 二、如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加收违约金5000元; 三、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山东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1月1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泰安东红建材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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