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民初2576号
原告江苏中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航。
委托代理人韩宗华。
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
委托代理人张雪松。
被告**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华。
委托代理人刘爱林。
委托代理人韩韬。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亮
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
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天宇
第1页/共2页